深圳一档职工参保人报销范围有哪些?12月1日起普通门诊看病也可报销

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甲类药品、诊疗项目的比例分别为75%、65%、55%,乙类药品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可达80%。上述信息从2022年12月1日起实施。

日前,深圳市医疗保障局官方发布消息,从今年12月1日起,普通门诊看病也能享受医保报销了!

在近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中,参加深圳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的参保人普通门诊费用医保统筹基金可以报销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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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截图

01

 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原来医保一档参保人在医院看普通门诊,只能刷医保卡里的个人账户余额。12月1日开始,医保一档参保人在医院看普通门诊也能按规定享受医保报销。”市医保局待遇处处长王欢进一步解释说。

根据《通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员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和限额支付。

具体来说,报销比例方面,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二级医院、三级医院医保统筹基金报销甲类药品、诊疗项目的比例分别为75%、65%、55%,乙类药品分别为70%、60%、50%,退休人员报销比例提高5%最高可达80%。

举个例子:

参保人小张到三级医院看门诊,抽血化验的200元,全部刷医保卡个人账户。改革后,同样的200元,医保统筹基金先支付110元,剩下的90元由个人账户支付。

报销限额方面,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参保人普通门诊每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目前标准约为6972元),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普通门诊每人年度医保统筹基金最高报销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目前标准约为34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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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享受普通门诊统筹须绑定医疗机构 

“按照我省统一要求,参保人需要选定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才能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结合实际,深圳市基本医疗一档职工参保人可以同时选定本市1家基层医疗机构(包括社康机构或一级以下其他医疗机构)、1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王欢介绍,目前深圳市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可供选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有811家。

基本医保一档职工参保人如果要选定基层医疗机构,个人可以通过市医保局官网“个人网上服务系统”、“深圳医保”微信公众号、“i深圳”APP等线上渠道办理,也可以在基层医疗机构现场办理。线上办理渠道将于11月20日开通。但是参保人选定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实行“无感秒办”,也就是说,个人无需操作,挂号时直接由医院信息系统自动完成选定或变更操作。

03

 个人账户执行全省统一划入标准 

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统一部署,12月1日起,医保个人账户的划入标准执行全省统一标准,具体来说: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在职职工的医保个人缴费全部划入个人账户,单位缴费进入医保统筹基金,灵活就业人员参照在职职工标准执行。退休后停止缴费享受医保一档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省统一规定的标准按月定额划入,深圳市划入标准为251元/月。

需要指出的是,和改革前相比,在总缴费不变的情况下,个人账户的历史积累额不改变,仍然归个人使用,只是从12月1日起,每月新划入标准会调整。调整的这笔钱主要用于新增普通门诊统筹待遇,对于身体弱、生病多的人来说,普通门诊费用可以由医保统筹基金报销了,个人经济负担将大幅减轻,抵抗疾病风险的能力进一步增强,医保“互助共济”作用发挥得更充分。

04

 个人账户使用范围扩大 

“改革后医保个人账户活化使用的范围更广了。”王欢介绍,12月1日起,在现有的活化使用范围基础上新增的使用范围包括:

  • 可以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用棉签、口罩、消毒液、血压计等医疗器械、医用耗材;

  • 可以支付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

  • 缴纳自己退休后因参保年限不足继续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此外,原来门诊费用负担较重的52个门诊特定病种(包含高血压、糖尿病等门诊慢性病以及恶性肿瘤放化疗等门诊大病方面的保障)待遇和就医方式保持不变,参保人可以继续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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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2-11-15 19:58 来源:深圳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

    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本市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提高参保人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待遇水平,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20〕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21〕56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适用于属于国家、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本市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以下简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划入标准和普通门诊统筹待遇的确定,以及规范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

    二、按缴费基数8%缴交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个人账户月计入标准为本人缴费基数的2%,其余部分进入基本医疗保险大病统筹基金(以下简称“统筹基金”)。

    停止缴费并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待遇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由统筹基金按定额划入,月划入标准为2021年本市基本养老金月平均金额的2.8%。

    仍在继续缴纳医疗保险费的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入标准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

    三、在个人账户、门诊特定病种等门诊待遇及就医的基础上,新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普通门诊统筹待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符合规定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由统筹基金按以下规定比例和限额支付:

    (一)统筹基金支付比例:

    1.甲类药品、诊疗项目或医用耗材: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5%、二级医院65%、三级医院55%;

    2.乙类药品:一级以下医疗机构70%、二级医院60%、三级医院50%;

    退休人员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

    (二)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其中,在二级以上医院和专科医院就医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本市上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5%。

    (三)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和限额以外的部分,由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个人账户不足的由个人自付。

     (四)普通门诊统筹限额标准和门诊特定病种的限额标准分别计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与其他由统筹基金支付的门诊待遇不重复享受。

    四、普通门诊统筹按照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用耗材和诊疗项目支付范围支付。

    五、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可在市内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内选定1家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1家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作为普通门诊统筹就医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统筹定点机构”)。参保人选定的社康机构所属结算医院及其下设的社康机构同为选定的统筹定点机构。

    参保人需要变更选定统筹定点机构的,可向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定点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参保人变更选定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的,自变更选定的次月起生效;参保人变更选定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自变更选定时生效。

    社康机构及其结算医院、其他基层医疗机构、二级以上医院、专科医院的范围由市医疗保障经办机构公布。

    参保人可以自主将其选定的社康机构作为本人的健康管理服务单位,自主选择或由健康管理服务单位指定一名全科医师作为其健康管理责任医师。

    六、除急救和抢救需要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未经转诊到非选定统筹定点机构就医的,不享受普通门诊统筹待遇。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在异地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规定处理。

    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档参保人选定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的,其在选定社康机构及其结算医院(含结算医院下设的其它社康机构)、其他基层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实行总额预算管理下的按人头付费;符合规定的转诊、院外购药和急救抢救医疗费用,纳入上述医疗机构的按人头付费。市医疗保障部门根据社康机构或其他基层医疗机构选定参保人数、核定的人头付费标准等核算定额标准,按社区门诊统筹医疗费用结算有关规定支付。

    市医疗保障部门对其他统筹定点机构可探索实行按项目点数法付费、按门诊病例分组付费等多元复合式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机制。

    八、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个人账户按照《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办法》的相关规定使用,参保人个人账户积累额超过本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的,超过部分还可用于支付以下费用:

    (一)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

    (二)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品、医疗器械、医用耗材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其中,个人账户支付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疗器械和医用耗材的费用,每月不超过300元,不累计使用;

    (三)配偶、父母、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本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未达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年限的缴费费用;

    (五)其他符合国家、广东省规定的费用。

    个人账户的使用范围包含参保人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由个人负担的符合规定的中医“治未病”费用。配偶及父母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是指配偶及父母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非从业居民身份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子女参加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是指未满18周岁且未在园在校,以及在园在校的少年儿童及大学生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

    九、个人账户不得用于公共卫生费用、体育健身或养生保健消费等不属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范围的支出。

    十、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加强门诊医疗服务行为监管。

    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应当严格遵守医疗保险支付政策,不得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十一、本通知未涉及的事项,按《广东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实施办法》(粤府办〔2021〕5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医疗保障部门反映。

    十三、本通知自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市政府办公厅

    2022年1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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