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2日,上海市静安区公安局发布通告,1 月11 日4 时40 分,静安公安分局接报警称,南京西路一商务楼门口有人被打,民警第一时间到场处置。经查,王某某(男,34 岁)、孙某某 (男,28 岁)、魏某某(男,38 岁)、余某某 (男,39 岁)等人误以为在路边候车的陈某某对其拍照,遂要求陈某某不要拍摄,陈某某称未拍摄,双方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孙某某先后挥拳击打陈某某面部,致陈某某鼻部受伤并倒地。魏某某、余某某也对陈某某进行了殴打。经司法鉴定,陈某某左侧鼻骨骨折,面部多处挫擦伤及挫伤,综合评定为轻微伤。目前,警方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王某某、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 7日,并处罚款500 元的处罚决定;对存在殴打他人违法行为的魏某某余某某作出行政拘留 5 日,并处罚款 500 元的处罚决定现因王某某等四人对公安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请行政复议,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某等四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下一步,公安机关将根据行政复议结果依法执行。
随后,多家国内权威媒体报道,证实通告里王某某为王思聪。
据大河报报道,北京安剑律师事务所周兆成律师称,被处罚人对行政拘留决定不服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的申请,公安机关认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不致发生社会危险的,被处罚人或者其近亲属提出担保人,或者按每日行政拘留200元的标准交纳保证金,行政拘留的处罚决定可以暂缓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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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来源:静安区公安局微博、潇湘晨报、大河报、微博网友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