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殡葬政策,附禁止建造坟地区域

殡葬应全面实行火葬,但也要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火化遗体需要有死亡证明才可,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人死后进行火葬,现在很多地方都是这样,土葬的已经很少了,关于殡葬的相关政策,我们先来了解一下山东省的殡葬政策吧!

山东省殡葬政策

1、殡葬管理工作应坚持国家殡葬改革方针,全面实行火葬,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2、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提倡自愿改革;少数民族自愿改革丧葬习俗的,他人不得干涉。

3、建设殡葬设施,应根据全省殡葬设施建设规划,履行审批手续:

(一)建立殡仪馆,由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立乡镇殡葬服务站,为农村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下同),应经乡镇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建设和扩建公墓(含骨灰塔陵园,下同)、搬迁殡仪馆,应经县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部门审批

4、殡葬服务单位应建立殡葬服务设施管理制度,适时更新改造火化设备,防止污染环境。

5、殡葬服务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和操作规程,实行规范化文明服务,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索取财物,不得出具虚假证明。

6、运输、存放、火化遗体必须凭公安机关、经批准的医疗机构或所在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7、运输遗体必须进行必要的技术处理,确保卫生,防止污染环境。

城镇的遗体运输应由殡仪馆承办,农村的可由乡镇殡葬服务站或移风易俗服务组织承办。

禁止其他单位和个人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遗体运输业务。

8、存放非正常死亡者遗体,有关单位或个人应与殡仪馆签订书面协议。

无名尸体火化后180日仍无人认领骨灰的,可由殡仪馆自行处理。

公民在异地死亡的,应当就近火化。

9、除公安机关确因办案需要并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深埋的以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遗体土葬。

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放花圈、搭设灵棚或抛撒、焚烧祭祀品。

10、提倡采用播撒、深埋、植树葬等方式处理骨灰。安葬骨灰必须在经批准建设的公墓或公益性墓地内。

哪些地方禁止造坟

(一)耕地、林地,

(二)城市公园、风景名胜区或文物保护区,

(三)水库、河流堤坝附近或水源保护区,

(四)铁路、公路两侧,

(五)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成区及村镇规划区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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