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气象和当地实际情况确定调整和公布采暖期起止时间。
当年10月20日0时至次年4月6日24时。如气温出现异常低温情况时,会根据情况延长供暖时间。《长春市城市供热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居民热用户室内供热温度低于十八摄氏度的,供热经营企业应当退还相应的热费。供热经营企业擅自推迟供热或者提前停热的,应当按日退还热费。